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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干部离任交接暂行办法
发布者:党政办  发布时间:2018/9/4 10:56:35  浏览次数:5225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干部的管理,规范离任、接任交接程序,严格离任、接任交接纪律,明确任期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交接,根据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院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科主任、护士长。

第二条 干部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提任、转任、调离、辞职、免职、降职以及其他各种原因离开现任领导岗位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工作交接手续。干部离任时应本着对医院、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则进行离任交接。

第三条 干部应在职务任免决定宣布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 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离任干部对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以及对本单位和本岗位今后工作的建议等。

(二)资产情况。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经费管理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须附交接清单)。

(三)人事情况。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人员状况、工作分工等。

(四)文件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件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

(五)对外联络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相关联系人等情况。

(六)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离任干部为移交方,接任干部为接收方,本单位全体人员见证。

(二)重要岗位的中层正职离任,由分管院领导监督交接。

(三)离任、接任干部必须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如实填写《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干部离任交接表》(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离任干部还可提供交接清单或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四)《离任交接表》一式3份,由离任干部填写,交接双方签字,离任干部、接任干部、院党委办公室各1份。

第六条 交接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一)离任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或工作交接不彻底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予以处理。

(二)离任干部自免职或解聘决定之日起,不得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再审签财务账单。

(三)离任干部工作交接后,按规定需进行离任经济审计的,要积极配合审计做好工作。离任后离开医院的,要按照人事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清理有关财务、资产等手续。

(四)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接任人如有疑问,离任人应作出答疑,所有意见都要记录存档备查。离任干部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五)接任干部暂时不能到位的,医院应指定工作接收人,督促离任干部和接收人履行工作交接手续。

(六)离任干部借用公款、公物的,离任时必须归还。外借的公物应负责追回;已损坏的公物,属于个人损坏的由个人负责维修或赔偿,自然损坏的经相关部门鉴定并经医院审批后,按程序进行报损、核销;丢失的公物按规定进行赔偿。

(七)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如实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干部离任交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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