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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规)权威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群众纪律
发布者:纪监行风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3/5 11:04:29  浏览次数:638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

    《条例》群众纪律部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论述,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吸收党章以及相关党内法规的规定,与时俱进予以充实完善:

      一是明确规定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党的十九大对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出明确要求。当前,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顽疾犹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很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挪用乃至贪污扶贫款项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严肃处理。为确保脱贫攻坚进程,维护贫困群众利益,《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新增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是新增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打击村霸黑恶势力”,“对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要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让群众更多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贯彻党中央要求和《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条例》新增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庸懒无为”。当前,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虽然表面上“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将过去的“管卡压”变成了现在的“推绕拖”。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重点纠正一些领导干部爱惜羽毛、回避问题、庸懒无为,一些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冷硬横推问题。对此,《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在“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中,充实了“庸懒无为、效率低下”的违纪情形;增加“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兜底条款。

      四是强化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行为的处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当前,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对此,《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中,充实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纪情形,并将处分档次由留党察看提高到开除党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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