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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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一、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2年度,学生儿童(含大学生)、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年提高到240元/人/年。
二、 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一)门诊。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0-3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300—800元之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0%,80周岁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6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由40%提高至55%。
(二)提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大病、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每连续参保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6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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