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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2020年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及博士招生计划分配实施细则
发布者:教育教学办  发布时间:2019/7/15 10:56:50  浏览次数:2903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的组织管理
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资格年审工作实施细则。学校研究生院对我院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我院组织在岗博士生导师进行招生资格年审,并将经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合格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博导招生资格实行年度动态审核制,未申请招生和审核不合格者均不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目录。
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负责,对不符合年审条件者一律认定为“年审不合格”;如审查不严,随意上报,学校将酌情核减该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的基本条件
1.申请招生的导师必须符合《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其中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全面履职履责是首要条件。
2.导师一般应按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停止招收研究生。两院院士可不受导师招生年龄限制。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求,业绩突出的超龄导师可提出年度招生申请,年龄在57周岁至62周岁之间的导师(年龄计算截止时间:招生当年的8月31日),经我院审核并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批,经同意后可参加本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年龄超过62周岁的导师,经我院审核并同意,须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同意后可参加本年度导师招生资格年审;超龄导师招生所需指标原则上应在培养单位原招生规模内解决。
3.博导招收全日制博士的基本条件
(1)主持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课题。
(2)近三年以通讯作者指导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影响因子高于3.0或中科院大类分区1区的学术论文,本人和研究生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南京医科大学。
(3)招收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的导师须有主任医师职称。对于临床业绩特别突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博导在申请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博士时可不受以上第(1)、(2)条限制。
(4)新引进人才被认定为博士生导师者入校三年内可不受以上第(1)、(2)条限制。
(5)学校派出与境外实验室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或两年内新增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的导师可不受第(2)条“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南京医科大学”的限制。
三、博士招生计划分配
1.我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实施方案,将博士招生计划分配至导师个人。
2.统筹安排博士招生计划,兼顾学科平衡:
(1)确保主持在研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的导师,项目执行期内至少招收1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2)对于导师人数较多的学科,科研任务等指标排在本学科后面的导师可以实施隔年招生;对于计划特别紧缺的学科,可以实施招收博士的导师减少当年硕士招生数量。
3. 博士招生基本计划分配
根据研究生院分配,结合我院博士生导师的师资水平、科研情况、所在学科建设情况、往年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奖惩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安排。
4.博士招生奖励计划分配
博士招生奖励计划由导师申报,经我院审核、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视当年教育部下达学校招生计划情况,直接分配至导师个人。申报奖励计划的导师应已获得博士招生基本计划。奖励计划分配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工程项目(计划)入选者等高水平师资。
(2)主持在研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重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导师。
(3)上一年度获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指导的博士生(排名第一)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影响因子高于10.0的科研论文的导师(研究生和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南京医科大学)。
(4)上一年度在立德树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导师。
四、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
1.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师风、医德等方面,经查实,存在较大问题者,实行一票否决,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
2.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如不按学校规定向研究生足额发放助研津贴、不关心研究生的成长等),经认定情节严重的,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3 年。
3.申请者在导师招生资格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1-3 年。
4.导师聘期考核不通过,暂停次年各类型研究生招生。
5.本人未申请招生或未达到招生资格年审基本条件的,暂停招生。
五、其他说明
其它未尽事宜由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南京医科大学附属逸夫医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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